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

樂狼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訂定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25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25日


壹、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管理辦法。 


貳、目的:

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 洩漏。 


參、組織規模及特性

一、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二、代表人(負責人):陳南輝

三、公司地址: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425號5樓之9

四、員工人數:約 5 人

五、資本額:新臺幣 19 萬元

六、保有個人資料數量:約 0 筆


肆、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資源

(一)管理人員: 僅供參考 本文件著作權屬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所有 26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

1、 配置人數:1人(至少1名)。 

2、 職責: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 項,並每年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特定目的

(一) 個人資料範圍: 

(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一)風險評估 

1、經由本公司或各營業處所電腦下載或外部網路入侵而外洩。 

2、經由接觸涉有個人資料之業務書件而外洩。 

3、所屬人員或第三人竊取、毁損或洩漏。 

4、與所屬單位、業間互為傳輸時外洩(包括分公司間傳輸、與相關業者 間傳輸等)。 

5、雲端公司被第三人竊取,或洩漏。

(二)管理機制

1、適度設定所屬人員權限,加強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之控管及妥適保 管文件。 

2、每年進行網路資訊安全維護及控管。

3、電子檔案資料視實際需要以加密方式傳輸。 

4、加強對所屬人員及設備之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一)預防: 

1、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 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限承辦人員使用或存取,使用或存取範 圍限與其本身業務相關,且存取檔案時須鍵入其個人之使用者代碼及 識別密碼。非承辦人員參閱、使用或存取相關個人資料檔案或書件 時,應經負責人或經授權之管理人員同意。 

3、存有個人資料之儲存媒體(含可攜式媒體),視必要性採取適當之加密 機制;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文件於不使用或下班時,遵守桌面淨空, 置於抽屜或儲櫃並上鎖。

 4、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及存放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前,確 實刪除資料或格式化,或採物理方式破壞、銷毀。

 5、電腦系統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避免惡意程式與系統漏洞 對作業系統之威脅。 

6、對內或對外從事個人資料傳輸時,加強管控避免外洩。 

7、加強所屬人員教育宣導,並嚴加管制。 


(二)通報及應變: 

1、發現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時,即時 向負責人通報。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將 危及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者,自發現時起72小時內,以數位經 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附表二「業者個人資料外洩通報表」通報台南市政府並副知數位發展部。 

2、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發生之事 實、已採取之處理措施以及本公司窗口電話等資訊。 

3、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後,針對事故發生原因研議改進措施。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措施 

(一)所屬人員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明確告知當事人以下事項: 

1、本公司名稱。 

2、蒐集目的。 

3、個人資料之類別。(註:可參考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當事人得向本公司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 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以及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 人告知其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項應告知之事項,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提 供,應立即停止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立即停止利用其 個人資料行銷,並將拒絶情形通報本公司彙整後周知所屬各部門及 員工。 

(四)當事人向本公司表示拒絕提供,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 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時,聯絡窗口為: 客服;聯絡電話:06-3025880 郵件地址: support@gamewolf.com。以上聯絡資訊公告於本公司營 業處所或網頁(有網站或其他適當處所者,請增列網站首頁及其他適 當地點)。如認有拒絕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 事人。

(五)由指定之管理人員每月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蒐集特定 目的,若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 滿、契約完成履行、解除或終止時,除因法令規定、執行業務所必 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主動刪除或銷毀其個人資料,並留存相 關紀錄。 

(六)當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利用期限屆滿時,除因法令規定、執行業 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將主動刪除或銷毀其個人資 料,並留存相關紀錄。 

(七)本公司委託他人或其他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簽訂 委託契約並明確約定其內容,並於每月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八)數位發展部對網路連線遊戲事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 處分時,本公司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所屬人員將個人資料進 行國際傳輸時,應檢視是否受數位發展部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 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1、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 對象及方式。 

2、當事人行使個資法第3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一)設備安全管理 

1、指派專人管理建置個人資料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 設備,應定期清點、保養維護,並應注意資料之備份及設備防竊、 未經授權攜出等相關安全措施。 

2、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禁止直接作為公眾查詢之前端工具。 

3、應指派專人管理儲存個人資料之相關電磁紀錄物或相關媒體資料, 非經單位主管同意並作成紀錄不得攜帶外出或拷貝複製。 

4、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每月備份。 

5、重要個人資料備份應異地存放,並應建置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 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機制。

6、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 時,本公司負責人或營業處所主管應檢視該設備所儲存之個人資料 是否確實刪除、銷毀。委託他人執行者,當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並與其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7、更新或維修電腦設備時,應指定專人在場,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及 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8、電腦設備報廢或不使用時,確實刪除電腦硬體設備中所儲存之個人 資料檔案。 


(二)資料安全管理 

1、資通訊系統存取個人資料之管控: 

(1)個人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或可攜式設備, 應設置識別密碼、保護程式密碼、安全防護系統、加密機制或相 關安全措施。 

(2)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或關閉檔案,不得任其停留於電 腦螢幕上。

(3)每月進行電腦系統防毒、掃毒之必要措施。 

(4)重要個人資料應另加設管控密碼,並定期更換密碼,非經陳報本 公司(商業)負責人、各營業處所主管或經指定之管理人員核可, 並取得密碼者,不得存取。 

(5)所屬人員非經本公司負責人核可,不得任意複製本公司保 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6)本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1筆以上時,設置使用者 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註:如將身分 證字號末4碼以****標示,或將姓名其中1個字以〇標示)、網際 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 保護監控措施,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 監控及因應機制。


2、紙本資料之保管: 

(1)本公司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者,應存放於公文櫃內並上鎖, 非經公司負責人、營業處所主管或經指定之管理人員同意,不得 任意複製、拍攝或影印。 

(2)儲存個人資料紙本之保管箱或檔案室內,應設置防火裝置及防竊 措施。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主機系統應設置防火牆,降低外部入 侵風險。主機置放之機房應設置門禁、監視錄影及防火設備。 

(3)對於記載個人資料之紙本丟棄時,應先以碎紙設備進行處理。 


(三)人員管理

1、依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例如主管、非主管人員)不同之權限, 以控管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情形,並每月檢視權限之適 當性及必要性。 

2、本公司所屬人員使用電腦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以專屬 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存取個人資料檔案權限應與所職掌業務相 符。專屬帳號密碼均應保密,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 

3、所屬人員每年變更登錄電腦之識別密碼乙次,並於變更 識別密碼後始可繼續使用電腦。 

4、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執行業務時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5、本公司與所屬人員間之勞務、承攬及委任契約均列入保密條款及相關 之違約罰則,以確保其遵守對於個人資料內容之保密義務(含契約終 止後)。

 6、因業務需要而須利用非權限範圍之特定個人資料者,應事前提出申 請,經業務主管人員同意後開放權限利用。 

7、負責個人資料檔案管理人員於職務異動時,應將保管之檔案資料移 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密碼。 

8、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即取消其登錄電腦之使用者代碼(帳號)及識別密碼。其在職期間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應確實移交,不得私自複製、留 存並在外繼續利用。 


七、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一)本公司所屬人員每年計有5人參與相關單位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宣 導或數位學習教育訓練至少1小時,以促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 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前述宣導及教育訓練 並應留存紀錄(例如:簽到表、測驗結果等文件)。 

(二)對於負責人、管理人員應依其於本計畫所擔負之任務及角色,每年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 

(三)對其平台使用者,透過網頁(有網站或其他適當處所者,請增列網址 及其他適當地點)進行適當之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認知宣導或教育 訓練,並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守則,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守。(註:如無 經營平台者,得自行刪減本項) 


八、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一)本公司每年至少乙次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檢 查本公司執行本計畫之狀況,將檢查結果作成稽核報告,並向負責人 (或管理組織)提出,且經其簽名確認。 

(二)針對檢查結果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之事項,應規劃改善與預防措施, 並確保相關措施之執行。執行改善與預防措施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確認不符合法令之內容及發生原因。 

2、提出改善及預防措施方案。 

3、紀錄檢查情形及結果。 

九、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一)本公司執行本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保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紀錄,及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電腦設備或其他相關之 證據資料須加以保存並製作備份保存於適當處所以供備查)、落實執 行安全維護計畫之證據,並至少留存5年。 

(二)本公司建置個人資料之電腦,其個人資料使用查詢紀錄,每年需將該紀錄檔備份並設定密碼,另亦將儲存該紀錄之儲存媒介物 保存於適當處所以供備查。 

(三)個人資料使用紀錄以紙本登記者,應存放於公文櫃內並上鎖,非經負責人核可,不得任意取出。 ※註:本項請依實際情形說明貴公司如何保存,例如:個人資料使用查詢紀 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電腦設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須 加以保存並製作備份保存於適當處所,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計畫之 執行情況)。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一)針對個資安全稽核結果不符合法令之虞者,規劃矯正與預防措施。

(二)本公司將參酌本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業務調整及法令修正等因 素,定期檢討本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本公司業務終止後,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並依實際情形採下列 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5年(請勾選或填寫下列事項):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1、書面個人資料送碎紙機絞碎

2、儲存於電腦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 物之個人資料已格式化刪除資料或以物理方式破壞其功能,如折 斷光碟片,擊毀。

3、以上行為請拍照存證(照片需印日期並揭露地點)或錄影存證(影片需有日期並揭露地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移轉之原因:

□業務需求

□其他(請自行填寫): 

移轉之對象: 

移轉之方法: 

□紙本傳遞。

□以電腦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傳遞。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時間或地點。